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