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