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