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