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四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 第十五条 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六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七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 第十八条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