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查验后,海关… 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经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 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 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 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七条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第十八条 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加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