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