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海关在商务合作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