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区内涉及保税、免税货物监管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