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涉及国家禁止、限制管理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