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