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天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