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