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