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