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复议人员的执法证件,由海关总署制发。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