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中,海关复议机构复议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海关执法形象,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