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该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该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复议机关也可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复议机关。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该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该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复议机关也可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