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正当理由”的确认,由被申请人提出,上一级海关最终认定。

上一级海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