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海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