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复议合议人员应当通过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合议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