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