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制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并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