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制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并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