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必要时,上一级海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并制作《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上述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