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