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复议,但应由复议机关及其部门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

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

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对海关工作效率提出异议的;

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

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请求解答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