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后,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发现在受理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复议案件,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