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