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