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一条 申请变更的事项如属于另一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依法重新申请海关行政许可,海关不得以变更海关行政许可的形式办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