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