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及时、准确,最长不得超过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