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