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海关行政许可后,因拟从事活动的部分内容超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海关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发生其他变化需要改变海关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的,可以向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申请变更原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应当将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变更条件、变更程序予以公布,便于被许可人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