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负责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负责统一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海关收到有证明效力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