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依据前款第(一)、(四)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3),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对有数量限制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中注明受理的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