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