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