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报关员海关注册编码、地址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报关员海关注册编码、地址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