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报关员海关注册编码、地址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