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案件审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案件审查 第五十八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