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海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定案的证据是否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适当,以及是否存在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并且提出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意见。

有关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