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