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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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