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