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不服广东省内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的案件,交由广东分署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