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海关调查、缉私部门经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调查、缉私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对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上述具体负责办理申诉案件的部门以下简称申诉审查部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