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诉审查部门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听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
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听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