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关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的,应当降级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