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