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