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海关总署办公厅是全国海关关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海关的关务公开工作。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其他机构是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关区关务公开工作。
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组织制定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组织协调本单位各业务机构的关务公开工作;
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负责对拟公开海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海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