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 海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